(2016)冀073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100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张某与王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庞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