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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4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年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上海梅森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运作部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租赁经营项目运行管理的职务便利,擅自要求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将半年租金人民币300,000元汇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上海梅森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退赔上述款项。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梅森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案书、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租赁经营合同、情况说明、催款函、律师函,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租金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实有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