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春波与戴福忠、韩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波,戴福忠,韩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波,女,41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戴福忠,男,5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韩凤芹,女,5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福忠、韩凤芹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水榭花都小区B10-3-0306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凡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