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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64号原告:王建国,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孟县。被告: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东端北侧水郡花园4号楼1门101号。负责人:熊华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