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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叶利娟与李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娟,李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874号原告:叶利娟,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君,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叶利娟诉被告李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管起,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利娟的委托代理人李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被告将二笔借款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李凤君向叶利娟借人民币伍拾万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凤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利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凤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