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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昭伟与吴开新、唐高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昭伟,吴开新,唐高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马昭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1日,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甫,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开新,男,汉族,农民,生于1969年9月21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唐高烈,男,汉族,农民,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昭伟与被执行人吴开新、唐高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开新、唐高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开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马昭伟偿还借款20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唐高烈对被执行人吴开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吴开新、唐高烈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吴开新、唐高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开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广州萝岗支行360208910103871xxxx账号中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开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广州萝岗支行360208910103871xxxx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2600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