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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仝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755号原告:仝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清,南召县伏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生于1991年9月18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仝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仝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某负担。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