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郯城县马头镇西高册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常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马头镇西高册村村民委员会,孙常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郯城县马头镇西高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学凯,村主任。被告:孙常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马头镇西高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常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郯城县马头镇西高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