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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某、张某与王某2、王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王某2,王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999号之二原告:郭某,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原告:张某,女,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凤林,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东阳市。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王某1的父亲),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京芳,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张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郭某、张某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