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西明与代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明,代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955号原告:杨西明,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阳,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杨西明诉被告代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西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杨西明负担。审 判 长 姜启明代理审判员 邱 平人民陪审员 曹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蕊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