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973号原告:赖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赖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