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263号原告王xx,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愉快村二道岗子屯。被告王xx,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愉快村二道岗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佰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