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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召发、阙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召发,阙秀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783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宁光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帅兵,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必信,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召发,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被告阙秀连,女,1972年4月2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召发、阙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召发、阙秀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召发、阙秀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保全费370元,以上合计6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