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民初5387号原告: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阳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贯云,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美公司)诉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利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阳波及委托代理人罗贯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利达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暂留税费扣留的工程款600105.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的工程款756666.03元及利息211866.49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5日,被告与三亚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金元.椰景蓝岸产权酒店装修工程(二标段)》合同协议书,约定西元公司将位于三亚市下洋田金元.椰景蓝岸产权酒店装修工程(二标段)承包给被告,合同价款为12427329.11元。2013年5���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履行被告与西元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提供办理施工所需要有关手续的资料,负责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并负责监督工程纳税工作;被告负责按时向原告拔付工程款;原告负责完成被告向业主的承诺,收回所有工程款,除上交被告的管理费外,按时缴纳工程所在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办理工程保险;工程款必须付至被告账户上,每笔款项扣留相关税费,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数额的1.5%作为工程管理费,每笔款项先扣留3%的农民工工资预留金等。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3年5月7日正式开工,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14年4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西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先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扣留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原告,施工过程中的税费也是按协议约定,全部由原告支付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进度款的6.28%扣留了原告暂留税费930105.24元,按进度款的3%扣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44317.79元。2013年12月27日和2014年6月19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业主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600万元和640万元,分别支付了税费249600元和266540元。因农民工工资已经发放完毕,2015年5月8日,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由原告以被告名义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2348.24元退回被告处。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管理费222158.91元,手续费55287.6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留的工程款及保证金,被告支付了以暂留税费名义扣留的33万元工程款外,余款置之不理,至今尚未支付。在业主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应从迟延支付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阳美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雅利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5日,被告雅利达公司与三亚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元.椰景蓝岸产权酒店装修工程(二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三亚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金元.椰景蓝岸产权酒店装修工程(二标段)的5-8层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雅利达公司进行施工,总工期为180天,合同总价款为12427329.11元。2013年5月2日,被告雅利达公司与原告阳美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被告雅利达公司权责:1、被告雅利达公司提供办理施工所需要有关手续的资料,负责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并负责监督工程纳税工作;2、当业主向被告雅利达公司反映或被告雅利达公司发现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及原告阳美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时,被告雅利达公司有权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发生的差旅费由原告阳美公司承担,费用实报实销;3、被告雅利达公司负责总体的工程监控,及时向原告阳美公司提供工程技术、工程商务等方面的咨询;4、如项目出现重大的质量、环境、安全事故,被告雅利达公司有权进驻项目进行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分决定;5、被告雅利达公司负责按时向原告阳美公司拔付工程款(在建设方工程款支付到位情况下)。四、原告阳美公司的权责:1、经被告雅利达公司授权,代表被告雅利达公司履行工程合同,完成被告雅利达公司向业主的承诺;…5、原告阳美公司负责收回所有工程款,工程款的回收风险由原告阳美公司承担,被告雅利达公司对建设方拖延支付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除上交被告雅利达公司工程管理费外,原告阳美公��必须按时缴纳工程所在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将缴费原件留存被告雅利达公司;…九、财务管理:1、业主的工程款必须付至被告雅利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原告阳美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工程进度款报告报送至被告雅利达公司、监理、业主处审核,每笔工程款到被告雅利达公司指定账户后,被告雅利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每笔款相的相关税费、1.5%的工程管理费,3%的农民工工资预留金、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金(工程完工结算后无息退还),其余款项以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告阳美公司;…十二、违约:被告雅利达公司在本协议书执行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况行为,视为被告雅利达公司违约,原告阳美公司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迟延一天拔款须支付当期款项的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阳美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雅利达公司也按约定向原告阳美公司拔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在履行合同,在被告雅利达公司向原告阳美公司拔付工程款的过程中,被告雅利达公司以暂留税费的名义扣留了原告阳美公司工程款930105.24元、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名义扣留了工程款444317.79元。2014年4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另查,2013年11月5日,在被告雅利达公司向原告阳美公司拔付工程进度款时,原告阳美公司以被告雅利达公司的名义向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0683元。2013年12月23日,原告阳美公司向被告雅利达公司领取以税款名义扣留的工程款33万元。2013年12月27日,原告阳美公司在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了金额为60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了税费249600元。2014年6月19日,原告阳美公司在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了金额为64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了税���266240元。当日,原告阳美公司向被告雅利达公司提交了税金申领请款单,要求被告雅利达公司拔付所扣留的税款。2014年10月31日,原告阳美公司与被告雅利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函》,被告雅利达公司承诺不再出现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如果延误,将按延误金额的月息2%支付罚息。2015年5月8日,因工程结束,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被告雅利达公司退还保证金312348.24元。因被告雅利达公司未将所扣留原告阳美公司的工程款未向原告阳美公司支付,2016年7月19日,原告阳美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酒店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联合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诺函、申请领款单、建筑业统一发票、完税证、保证金存入证明书、记账回执、电汇凭证、进出账明细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阳美公司与被告雅利达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从合同内容上看,实际上是被告雅利达公司将其承包的金元.椰景蓝岸产权酒店装修工程(二标段)转包给了原告阳美公司进行施工,但原告阳美公司并没有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资质,所以原告阳美公司与被告雅利达公司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经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原告阳美公司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雅利达公司在向原告阳美公司拔付工程进度款时,以��留税费的名义扣留了原告阳美公司工程款930105.24元、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名义扣留了工程款444317.79元,且在原告阳美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向三亚市劳动监察支队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0683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三亚市劳动监察支队已经将保证金退还至被告雅利达公司。因该款项系从原告阳美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的,所以被告雅利达公司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阳美公司。原告阳美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支付了所要缴纳的税款,农民工工资也发放完毕,被告雅利达公司应将以暂留税费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名义扣留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阳美公司。原告阳美公司诉求被告雅利达公司支付以暂留税费扣留的工程款600105.24元和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的工程款755000.79元(444317.79元+310683元),共计1355106.03元,��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阳美公司诉求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结算后无息返还,原告阳美公司诉求被告雅利达公司支付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雅利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5106.03元;二、驳回原告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69元,原告三亚阳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相法审 判 员 王大宝人民陪审员 徐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