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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978号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900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账号为7410*********4333的存款2090000.00元;二、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东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