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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与西安市远辉贸易有限公司、山高奎、杨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西安市远辉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高奎,杨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92号。负责人刘建波。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街办疏导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山高奎。被执行人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万达广场2栋1单元27层12719号。法定代表人张群波。被执行人山高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巧利,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辉贸易有限公司、山高奎、杨巧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本金及部分利息3800000元,权利人尚未受偿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并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巧利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1幢1单元11401室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山高奎于2016年1月31日死亡,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