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特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9385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22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安特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特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上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特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特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0993854-1)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67的存款人民币542700元,先冻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信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