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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沈马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沈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5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5路。主要负责人:计良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马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晔,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平望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沈马英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平望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被上诉人沈马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平望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沈马英的上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沈马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故应当就农行平望支行是否违约进行认定,与农行平望支行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系;二、农行平望支行并未违约,农行平望支行系接到他行发出的结算指令,对卡号、密码等信息判断相符合,作出准予支付的决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三、农行平望支行没有义务对案涉终端POS机、是否识别伪卡等进行负责。四、银行卡资金存入、转账等必须通过银行卡密码及信息相符才能实现,因此,沈马英作为密码持有人,对资金安全也负有义务。密码由沈马英掌握,一审法院要求农行平望支行证明沈马英泄露密码,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沈马英辩称:一、一审判决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委托结算合同关系,农行平望支行确实存在违反该合同约定的情形。通过沈马英一审的举证可以看出,农行平望支行发放的借记卡存在安全隐患。沈马英借记卡内的金额,系错误接收第三人持伪卡交易的指令而减少。农行平望支行发行的借记卡内容可以被盗取,制作的伪卡可以成功骗过POS机,说明其在履行委托结算合同中存在过错。二、本案案外人在湖南长沙发出交易指令,并未使用合法的金穗借记卡,而系伪卡,故不属于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约定的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者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情形。农行平望支行依据该条约定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马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行平望支行向沈马英返还15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即年息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农行平望支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马英与徐四龙系夫妻。2009年1月6日,沈马英向农行平望支行申领信用卡,并填写《金穗通宝贵宾卡申请表》,签名表示“已知悉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户管理协议》,预留联系手机电话136××××8868,沈马英称该号码为其丈夫徐四龙所用手机号码。申请表后所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载明,金穗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帐结算、消费借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第四条载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第五条载明,金穗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户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开户银行)与乙方(开户申请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户,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结算帐户服务;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日,农行平望支行审核同意向沈马英发放卡号为62×××15的借记卡。该卡由沈马英交于徐四龙持有。2016年4月12日上午,徐四龙收到通知短信,得知尾号为6215的银行卡/帐户在4月12日10时19分消费156万元,即前往农行平望支行营业厅查询。农行平望支行要求沈马英本人持身份证到场查询。沈马英查询该笔消费属实后于10时39分向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报警,并于10时54分持涉案借记卡取现2000元。平望派出所当日以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情况冻结了陈某某名下帐户内存款60万元、马鞍山某公司名下帐户内存款45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农行平望支行查实,涉案156万元系通过长沙市开福区少珍通讯商行“有线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消费。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纠纷性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七条规定,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第八条规定,转帐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第九条规定,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第十条规定,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涉案借记卡可通过POS机直接消费且无地域限制,应界定为转帐卡。沈马英与农行平望支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结算、储蓄存款、消费借款三种法律关系的混合。双方争议的156万元因刷卡消费产生,并非取现,沈马英主张农行平望支行违反储蓄存款合同的事实不存在。双方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户管理协议》约定,农行平望支行接受沈马英委托,为沈马英提供结算帐户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存取。农行平望支行向沈马英发出的通知短信载明,62×××15既是借记卡卡号,同时也是个人帐户的帐号。农行平望支行主张根据收单行发来的沈马英的交易信息对沈马英的合法消费进行结算即为办理委托结算事宜,因此涉案纠纷系因农行平望支行履行沈马英、农行平望支行之间的委托结算合同而产生。关于农行平望支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则上,凡是使用私人密码进行的交易应视为本人交易,因此,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之规定虽系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即发卡行负有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以及用卡环境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述格式条款在发卡行违反该义务的情形下,因免除了发卡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无效。具体到本案,如156万元消费系伪卡交易,则证明农行平望支行提供的借记卡卡片在技术上存在被复制的风险,农行平望支行不能援引上述条款证明其在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沈马英报案的信用卡诈骗案虽尚在侦查中,但该刑事案件仅与本案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审理。涉案借记卡于2016年4月12日10时19分在湖南长沙通过有线终端POS机消费,沈马英于该日10时39分在江苏吴江报警,10时54分持卡取款,已可合理推定发生于湖南长沙的交易非沈马英或他人持沈马英报警时持有的借记卡所为,以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评判,该交易系伪卡交易已达高度盖然。虽伪卡交易亦需密码,但因存在银行卡被盗取卡内信息时密码同时被盗的情形,农行平望支行应举证证明密码泄漏系沈马英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所致,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沈马英借记卡虽非本人持有,但实际持卡人与沈马英系夫妻,不符合借记卡章程中约定的转借和转让情形,也不能由此推定沈马英存在泄密之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农行平望支行在依沈马英之委托处理沈马英借记卡帐户结算事宜时存在过错,导致沈马英借记卡帐户内资金及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帐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因此沈马英的资金利息损失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马英15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5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案涉金穗借记卡系经沈马英申请,农行平望支行审核后向沈马英发放,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借贷等功能,故沈马英与农行平望支行之间成立委托结算合同关系。针对沈马英所持有的金穗借记卡的每一笔交易,农行平望支行应当在审核银行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正确性后对银行卡内资金进行结算划转。而本案中,农行平望支行结算划转诉争资金,系因位于湖南长沙的POS机上发生的消费,因该笔消费发生时,沈马英所持有的金穗借记卡在苏州市××区,故农行平望支行并无证据证明该笔消费系沈马英所持有的金穗借记卡刷卡产生,其结算划转沈马英金穗借记卡上的资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农行平望支行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农行平望支行主张沈马英存在保管密码不当,对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属于伪卡交易情形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排除银行卡被盗取卡内信息时密码亦被盗取的情形,而农行平望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沈马英存在保管密码不当的行为导致密码泄露,故农行平望支行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农行平望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平望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