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本辉与陆汝文、孔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本辉,陆汝文,孔艳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160号原告:梁本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观海,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汝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孔艳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梁本辉与被告陆汝文、孔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本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朱道春代理审判员 谢晓东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