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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祖俊与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俊,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2337号原告周祖俊,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光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怒虓,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路164号2层204、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69242354R。法定代表人龙丽,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焕廷,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泽勇,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9242656。法定代表人方习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俊诉被告贵州晨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祖俊以其与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864元,由原告周祖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