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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传飞与李春山、张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飞,李春山,张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073号原告:王传飞,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春山,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万升,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王传飞诉被告李春山、张万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传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传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传飞负担。审 判 员  苗传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