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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德友与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友,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029号原告赵德友,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华,经理。原告赵德友诉被告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时,认为原告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限其7日内增加诉讼请求项,逾期后,原告没有增加诉讼请求项,属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德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