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德友与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友,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029号原告赵德友,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华,经理。原告赵德友诉被告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时,认为原告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限其7日内增加诉讼请求项,逾期后,原告没有增加诉讼请求项,属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德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