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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祥林、饶建明、王秀华、郑玉花与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祥林,陈娟,饶建明,王秀华,郑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祥林,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娟,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饶建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审被告:王秀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郑玉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郑祥林、原审被告饶建明、王秀华、郑玉花因与被上诉人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03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祥林上诉称,本案实际签约地位于南平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郑祥林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市鼓楼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