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都瑞斯福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斯福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斯福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辛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498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成都瑞斯福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叁佰玖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贰元(3945932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