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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4刑初5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生于1978年6月17日,汉族,居民,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2016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系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吉BA99**/吉B3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雇主常伟及20台“比亚迪”轿车由西安向广州方向行驶。23时13分许,行至福银高速商漫段149KM+300M处,车辆撞向左侧护栏,将常伟甩出驾驶室坠于桥下,致常伟当场死亡、魏某受伤、路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死者常伟生前遭遇车祸后致急重型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陈永魁、顾立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拍照,鉴定意见及事故认定书等在卷佐证,被告魏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其次,被害人未系安全带,且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改型,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向亲友举债,先行给付被害人家属10000元,同时被告人家庭困难,请求法庭能够给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吉BA99**/吉B3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雇主常伟及20台“比亚迪”轿车由西安向广州方向行驶。23时13分许,行至福银高速商漫段149KM+300M处,车辆撞向左侧护栏,将常伟甩出驾驶室坠于桥下,致常伟当场死亡、魏某受伤、路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死者常伟生前遭遇车祸后致急重型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立华与被告人魏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魏某一次性赔偿附带诉讼民事原告人80000元人民币,且保证在2016年9月29日之前给付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赔付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魏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及被害人常伟身份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魏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4、商洛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西山中队办案说明证实,事故的基本经过及其被害人常伟的尸体处理情况。5、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的受伤情况。6、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魏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常伟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7、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魏某与被害人常伟的妻子顾立华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80000元,并取得谅解。8、长春市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魏某适合社区矫正。9、证人陈永奎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9日18时许,他驾车在高速路行驶时,发现前面的车辆打着双闪,他看见被告人魏某驾驶吉BA99**/吉B3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已经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常伟失踪,只有魏某在找人。他就打电话叫救护车,随后在桥下发现常伟已没有知觉,他就报警的事实。10、证人顾立华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30日凌晨,她接到她丈夫常伟出事的电话后就赶赴到山阳,并证实了事故车辆是其丈夫的,被告人魏某系其丈夫雇佣的司机的相关事实。11、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29日18时许,他驾驶吉BA99**/吉B3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雇主常伟及20台“比亚迪”轿车由西安向广州方向行驶。23时13分许行至福银高速商漫段149KM+300M处,由于路面湿滑结冰,车辆打滑,他控制不住方向,车辆撞向左侧护栏,驾驶室右侧的车门被打开,坐在副驾驶室的常伟甩出驾驶室,车辆停下来后,他就赶快下车在周围找,因当时他的腿受伤了,没有走远,就在驾驶室旁喊常伟的名字,过了几分钟,公司的其他车辆过来后,其他车上的司机报警的事实。12、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常伟生前遭遇车祸后致急重型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13、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吉BA99**/吉B3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车辆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长春市宽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 东审 判 员  柯曾峰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依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