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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鲍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280号原告:鲍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蒋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鲍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鲍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