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鲍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280号原告:鲍某,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蒋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鲍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鲍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