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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文东与厦门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东,厦门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第3570号原告潘文东,男,汉族,1943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南门桥边东溪新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东与被告厦门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文东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东撤回对被告厦门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文东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