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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州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治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凯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有误,判决第一项中认定的货款数额应当扣除被申请人未支付的销售奖励款6960元,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中认定的货款数额,予以再审。被申请人郑州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约定销售奖励费用,申请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销售奖励的证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关于支付销售奖励的主张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