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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克双与李克双(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双,李克双(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20号原告:李克双,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燕,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怀正,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双(小),男,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双与被告李克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克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克双负担。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