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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于丽梅与金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梅,金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于丽梅,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鲜华,女,1984年1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于丽梅与被执行人金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623执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于丽梅给付欠款10万元,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负担执行费1417.25元。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丰慧荣审 判 员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