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春领与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领,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064号原告:董春领,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欣。原告董春领与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董春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春领负担。审判员 杜霄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