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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春领与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领,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064号原告:董春领,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欣。原告董春领与被告高新开发区舜华七爷捞面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董春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春领负担。审判员  杜霄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