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怀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仙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峰,崔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周怀峰,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崔仙平,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人,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怀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芮大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芮大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