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万玉山与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山,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299号原告:万玉山,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七里沟综合工业园区中央大道筹建处。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万玉山诉被告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玉山以与被告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4880元,已减半收取12440元,由原告万玉山负担1000元,退还原告万玉山11440元。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昭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