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9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阿牛木沙什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牛木沙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女,生于1989年7月2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2016年3月14日被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现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公安局“和谐家园”。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助理检察员谢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贩卖了五次毒品给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分别是50元的三次、20元的两次。2015年9月10日,布拖县公安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于13时许在环城路殡仪馆附近将阿牛木沙什与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一起当场抓获,并从阿牛木沙什胸罩里面搜出一小包用红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0.2克,随即民警依法搜查了阿牛木沙什家里,从其家院坝内厕所后面一个空心砖内搜出毒品可疑物三砣共净重11.8克。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鉴定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厕所里搜出的11.8克毒品不是自己的,且厕所系公用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于13时许在布拖县环城路殡仪馆附近将被告人阿牛木沙什与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一起抓获,当场从阿牛木沙什胸罩里面搜出一包用红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所查获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载明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因贩卖毒品立案和案件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10日14时许,公安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一个彝族妇女在布拖县环城路殡仪馆对面其家中贩卖毒品”,接警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和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当场抓获,并从阿牛木沙什左胸罩内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2克,并在其家院坝厕所后面一水泥台上的一个空心砖内查获三砣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1.8克。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身上搜出一包白色毒品可疑物,从其家院坝厕所背后砖块下面搜出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三砣,并依法扣押。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胸罩内和其家中搜出的各一包毒品可疑物共2包经当面称量,分别净重为0.2克/11.8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凉公物鉴(毒品)字第90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胸罩里查获0.2克白色可疑物中提取0.2克送检,从其家中厕所内搜出11.8克黄色可疑物中提取0.2克送检,从所送检的白色、黄色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抓获照片、查获毒品照片、指认照片、搜查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当庭交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辨认,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证人赤黑么某某的证言,证实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于2015年先后向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购买过五次毒品,具体时间记不到了,购买过价值50元的三次,价值20元的两次。2015年9月10日12时13分左右,有一个年轻男子在烈士陵园让赤黑么某某帮他去购买价值50元的毒品。赤黑么某某准备到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处购买,于是用自己的电话打给阿牛木沙什,通话时,赤黑么某某问:“沙什,你还有东西吗?”阿牛木沙什回答说:“现在任务这么严,我没有了”。东西是指毒品海洛因,每次赤黑么某某在阿牛木沙什处购买毒品都这么说。随后,赤黑么某某准备去告诉那个男子没有毒品时在布拖县殡仪馆斜对面的公路上和阿牛木沙什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胸罩内搜出用红色塑料布包裹的小块状毒品可疑物,从阿牛木沙什家厕所背后的水泥台阶上一大水泥砖下查获用白色塑料布包裹的大块状毒品可疑物。9、证人马觉莫某某的证言,证实马觉莫某某和被告人阿牛木沙什是邻居,其院坝背后的厕所不止是阿牛木沙什家在用,还有租门市的商店老板也在用,马觉莫某某家也在用,他们都有大门钥匙。10、证人阿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家院坝内的厕所是公用的,马觉莫某某家在用,租门市的商店老板也在用,他们都有大门钥匙。11、证人吉及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家院坝内的厕所是公用的,门市上租房子的也在用。他们都有大门钥匙,随时可以进来上厕所和用水。1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2015年初以来,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阿牛木沙什。13、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的供述,阿牛木沙什没有贩卖过毒品,以前贩卖毒品被判刑后,现在没有卖了。2015年9月10日从阿牛木沙什胸罩内搜出的0.2克毒品是从木尔乡买来准备拿给翻其家瓦片的吸食的。在厕所砖上搜到的11.8克毒品不是阿牛木沙什的,来来往往上厕所的很多,亲戚也来过,租房子的商店老板也来过,不知道是谁的。14、布拖县公安局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0日13时许,公安民警得到情报,在布拖县殡仪馆附近将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和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抓获。15、(2011)布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阿牛木沙什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10月26日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牛木沙什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吸毒人员赤黑么某某的证言、相关物证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没有贩卖毒品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租住房屋厕所内查获的11.8克毒品,从公诉机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毒品确系被告人所有,且有证人证言证实该厕所系公用,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故本院对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厕所系公用,11.8克毒品不是自己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阿牛木沙什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牛木沙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财产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汪 洪审判员 冯 秋 生审判员 毛 阿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