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海民与杨文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民,杨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民,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杨文明,男,汉族,58岁,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海民与杨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海民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文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5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文胜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