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阿力甫·司拉木与文禄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力甫·司拉木,文禄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阿力甫·司拉木,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新和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文禄锦,地址阿克苏市。阿力甫·司拉木与文禄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禄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力甫·司拉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文禄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禄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于信用社的银行卡,2016年6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阿克苏市房屋一套,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股票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禄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力甫·司拉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禄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力甫·司拉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XX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叶尔夏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