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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9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卢新华与李家兴、梁协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华,李家兴,梁协荣,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998-1号原告卢新华。被告李家兴,被告梁协荣,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304120049.系被告李家兴之妻。被告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22031255Q。负责人李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华与被告李家兴、梁协荣、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新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家兴、梁协荣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东街10号1幢1号房(所有权证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2006013**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家兴、梁协荣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东街10号1幢1号房(所有权证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200601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翛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