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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邓林平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邓林平,肖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0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邓林平,男,生于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肖红英,女,生于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邓林平,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奉法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2016)渝023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林平所有的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渝FAH2**)。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暂交申请执行人保管,但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建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