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与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机构代码88262456-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凤林,男,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易望德,男,生于1987年12月26日,汉族,宜昌市五环钻机具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明双,男,生于1962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申请执行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以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的财产状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亦不能提供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应继续履行(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余凤林、易望德、郑明双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