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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4293号原告刘某,女女,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庞许庄村人,住。被告田某1,男,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西汜水村人,住。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4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孩田某2,××××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