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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聂海鑫与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梁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海鑫,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梁润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339号原告:聂海鑫,男,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公民身份号码×××2517。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9144060469642728XD。法定代表人梁润江。被告:梁润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聂海鑫诉被告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被告梁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工人工资、来回交通费、误工费共57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偿还工人工资5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在被告畅通公司作为维修人员为被告畅通公司维修车辆。在此工作期间,被告畅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只能要求被告畅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梁润江写下拖欠工资欠条。后被告仍不支付,原告经追讨无果,遂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原告为追索劳动报酬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而原告举证的《欠条》明确记载所欠的是“修理费”而不是工人工资,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直接以工资欠条起诉法院应受理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依上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海鑫的起诉。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613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