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亚男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789号原告:曹亚男,女,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吴大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猛,男,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男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亚男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郑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