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侯飞诉被告王东清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侯飞,王东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652号原告王侯飞,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东清,男,50岁,汉族,牧民。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侯飞诉被告王东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欲重新收集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王侯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王侯飞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