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795号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以其为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中凯丰”轮加油后,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其供油款130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821.25元为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3日,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在大连长兴岛港扣押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中凯丰”轮,并责令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提供15万元可靠担保。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锦州鸿鑫百度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停泊在大连长兴岛港的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中凯丰”轮;三、责令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5万元的可靠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树杰审 判 员 汤 红代理审判员 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