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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庞静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静云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静云,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丹棱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静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吟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静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庞静云因生长在庞某房屋后的一株桢楠村阻挡了电表,遂准备将其采伐后变卖。9日上午,庞静云找到王某,以400元的价格让其帮忙砍伐。当日下午,庞静云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和王某用手锯、锄头、绳子等工具将桢楠树采伐,并制成8桐,分别堆放在庞静云家地坝内和采伐现场,后被丹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庞静云采伐的树木为樟科楠属桢楠,属楠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方蓄积0.8171立方米。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庞静云主动到丹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出务工,经办案人员传讯不及时到案,2015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8月29日主动到丹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说明、庞静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王某、庞某、王某2、文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庞静云的供述及其指认采伐现场、采伐工具的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照片,涉案树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静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静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应对其确定较小的从轻幅度。根据被告人庞静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静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成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