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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郁柏娴与王桂柱、何焕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伯娴,王桂柱,何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628号申请人:郁伯娴被申请人:王桂柱被申请人:何焕杰申请人郁伯娴与被申请人王桂柱、何焕杰为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桂柱、何焕杰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何焕杰名下房产及轿车一辆。申请人郁伯娴以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桂柱、何焕杰下银行存款或查封何焕杰名下房产及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