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运梅、王靖安追偿权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运梅,王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运梅。被执行人王靖安。本院在执行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运梅、王靖安追偿权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运梅、王靖安自本案诉讼前即下落不明。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扣划了李运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数为3875号账户存款8237.1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运梅、王靖安均无房产、车辆,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客观事实亦认可,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昌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