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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3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3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200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尚某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某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一终字第465号、(2016)冀05民终7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吕新家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