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广州威斯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冬生,广州威斯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冬生,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威斯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南路**号402。法定代表人:袁小枚,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冬生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威斯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冬生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本案。一、双方于交货当天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不保存样品,说明其知道提供样品将对其不利。二、二审未将产品膨胀度的调查过程、双方约定合格证的事实写入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被申请人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交易为口头交易,本案一审中虽然双方均确认按样品交付,但是因双方未能提交样品,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能提交样品的恶意,故难以判断实际交付的产品在膨胀度方面是否与样品不一致。此外,没有证据显示此类产品存在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关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冬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冬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欣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