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6执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某某,泽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6执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甲某某,女,藏族,农民。被执行人泽某某某,男,藏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泽某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那个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泽某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泽某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鹏审判员 张琴审判员 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